无障碍阅读 适老模式 网站支持IPv6
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 2024-04-01 16:20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鹿田村经济联合社、鹿田村第八经济合作社、鹿田村第九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61.38亩。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土地范围内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2.46亩、林地136.76亩、其他农用地22.16亩),征地范围详见拟征地范围图(以最终测绘确认村界为准)。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项目所在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征收土地目的

  城镇产业发展

  四、征收土地用途

  教育用地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或所有权人。

  (二)社会保险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文件精神,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购买养老保险,缴交标准为1.4万元/亩。

  (三)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括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排,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

  六、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 号)等相关规定,按耕地4.5万元/亩、园地3.465万元/亩、草地3.465万元/亩、林地2.07万元/亩、养殖水面4.6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3.465万元/亩、未利用地1.8万元/亩、建设用地4.5万元/亩进行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七、公示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即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禾云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公示期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禾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清新府〔2024〕56号附件.doc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